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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康生物: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宝博体育

  宝博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生物”“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并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在该等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归属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8,299.9815万股的0.5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57%;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43%。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3.7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2%。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7.79%;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含美康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3元/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3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十、美康生物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美康生物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针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针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第六章 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41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针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美康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38,299.9815万股的0.5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57%;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43%。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3.7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2%。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7.79%;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熊慧萍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中国 5.00 2.30% 0.01%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激励对象在认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额。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美康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宝博体育,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此外,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6.1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84元。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宝博体育、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A/B/C”,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80%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E”,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可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公司是国内体外诊断生产企业中产品平台搭建最完整、产品品种最为丰富的企业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体外诊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诊断服务,自主产品涵盖生化、发光、质谱、VAP&VLP血脂亚组分、分子诊断、血细胞、POCT、尿液、原材料等领域。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公司已取得多款全自动生化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质谱仪、VAP&VLP血脂亚组分分析仪等仪器及配套试剂注册证,是国内仪器及试剂最齐全的供应商之一宝博体育,产品覆盖中高端及低端市场,可以提供更精准、更智能的体外诊断多场景解决方案,满足不同市场需求。在第三方医学诊断服务领域,公司在全国布局建立了10余家第三方医学检验所,另有多家实验室正在筹建,为医疗机构提供高端、精准、规范、前沿的医学检验服务。公司在体外诊断产品领域多年积累形成的客户资源、销售网络、产品结构为公司医学诊断业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医学诊断服务领域的业务拓展也推动了公司体外诊断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增长,由此公司构建了“以体外诊断仪器为引擎,体外诊断产品为核心,体外诊断产品+诊断服务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强化核心业务的优势,拓展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推动公司诊断产品与诊断服务的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在IVD行业的地位和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4年~202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较2023年增长分别不低于10%、2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美康生物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美康生物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美康生物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5.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592.8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3年12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则2024年-2025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美康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不得售出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1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1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6.1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84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A/B/C”,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归属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归属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80%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E”,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公司是国内体外诊断生产企业中产品平台搭建最完整、产品品种最为丰富的企业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体外诊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诊断服务,自主产品涵盖生化、发光、质谱、VAP&VLP血脂亚组分、分子诊断、血细胞、POCT、尿液、原材料等领域。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公司已取得多款全自动生化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质谱仪、VAP&VLP血脂亚组分分析仪等仪器及配套试剂注册证,是国内仪器及试剂最齐全的供应商之一,产品覆盖中高端及低端市场,可以提供更精准、更智能的体外诊断多场景解决方案,满足不同市场需求。在第三方医学诊断服务领域,公司在全国布局建立了10余家第三方医学检验所,另有多家实验室正在筹建,为医疗机构提供高端、精准、规范、前沿的医学检验服务。公司在体外诊断产品领域多年积累形成的客户资源、销售网络、产品结构为公司医学诊断业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医学诊断服务领域的业务拓展也推动了公司体外诊断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增长,由此公司构建了“以体外诊断仪器为引擎,体外诊断产品为核心,体外诊断产品+诊断服务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强化核心业务的优势,拓展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全面推动公司诊断产品与诊断服务的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在IVD行业的地位和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4年~202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较2023年增长分别不低于10%、2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美康生物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美康生物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宝博体育。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11月2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12.37元/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③ 历史波动率:13.93%、18.57%(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2.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82.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525.82万元宝博体育,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3年12月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2024年-2025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登记、回购注销等事宜。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七)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八)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登记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