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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宝博体育

  宝博体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翔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会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宝博体育,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核对与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25,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单利按年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利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将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届时将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若转股价格调整日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类转股申请将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相应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将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披露修正幅度、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即转股价格修正日)、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及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等相关信息。若转股价格修正日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类转股申请将按公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的,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当期应计利息(如有),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现金兑付。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形,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在同一计息年度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或被认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选择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具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可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届时将向公司全体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

  实际发行时,公司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将采用网下对其他市场投资者配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⑦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具体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宝博体育,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宝博体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研究,并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需要及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评级安排、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审议、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证券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

  (4)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审批及登记等事宜;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代表公司做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需、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1)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相关条款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执行程序等;

  (2)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相关条款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根据本次发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3)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公司提请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另行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提请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7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琚存祥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核对与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25,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单利按年计息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每年根据债券余额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一起支付。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具体工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利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相应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将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届时将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若转股价格调整日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类转股申请将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相应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将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披露修正幅度、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即转股价格修正日)、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及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等相关信息。若转股价格修正日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类转股申请将按公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的,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当期应计利息(如有),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现金兑付。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形,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在同一计息年度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或被认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选择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具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可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届时将向公司全体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

  实际发行时,公司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将采用网下对其他市场投资者配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⑦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具体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研究,并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需要及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告中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康生物”、“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且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假设公司于2023年12月末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分别假设截至2024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5、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464.36万元和10,205.63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按照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减少10%、持平、增长10%分别测算;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19.43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8月3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如股权激励、分红、增发及股票回购等其他会对公司股本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情形;

  9、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2024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对2023年、2024年的盈利预测。2023年、2024年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但也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说明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专业从事实验动物小鼠模型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基于实验动物创制策略与基因工程遗传修饰技术,为客户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小鼠模型,同时开展模型定制、定制繁育、功能药效分析等一站式服务,满足客户在基因功能认知、疾病机理解析、药物靶点发现、药效筛选验证等基础研究和新药开发领域的实验动物小鼠模型相关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基于多维度人源化鼠的新一代药物评价技术平台的建设”、“成都药康生命科学研发生产项目(一期B及二期A)”均为在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扩大生产服务规模并进行产业升级,通过新增生产设施及实验设备宝博体育,进一步释放产能的同时增强研发能力,以更高效地满足基础科学研究和新药开发领域的相关需求,并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通过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可以有效增强资金实力,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负债风险,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深耕实验动物领域超20年,是国内最早开展小鼠模型研究及产业化应用的团队之一,曾主导国内首例CKO小鼠模型以及全球首例Cas9介导犬项目,积累了丰富行业经验。公司研发团队瞄准生命科学前沿发展趋势,围绕相关基础研究和新药开发过程中对于实验动物小鼠模型关键需求,持续推进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183人的研发团队,占公司总人数的13.64%,其中博士34人、硕士80人。

  公司董事长高翔博士,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和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曾兼任亚洲小鼠突变和资源学会理事长、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副理事长等职,现兼任国家遗传工程小鼠资源库主任、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委员、国际小鼠表型分析联盟指导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亦多系行业资深人士,拥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行业经验。

  公司掌握了小鼠模型相关领域基因编辑、辅助生殖操作、表型验证、免疫系统人源化、靶点人源化及药效筛选、动物生产控制及无菌净化等关键技术,并以此建立了基因工程小鼠模型构建平台、创新药物筛选与表型分析平台、小鼠繁育与种质保存平台、无菌小鼠与菌群定植平台。报告期内,公司维持高强度研发投入,持续推进“斑点鼠计划”、“药筛鼠计划”、“无菌鼠及悉生鼠计划”、“野化鼠计划”等多个研发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基于药康生物动物模型发表SCI文章总数达到1,489篇,总影响因子13,992。

  公司拥有丰富的商品化小鼠模型和良好的服务体系,客户粘性持续提升,进而拓展公司在模型定制、定制繁育以及功能药效分析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体现小鼠模型相关产业链的一站式服务优势。国内市场方面,公司已实现主要区域全覆盖,累计服务国内客户超2,700家,涵盖国内知名科研院校、三甲医院、创新药企和CRO研发企业。海外市场方面,公司已在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德国等超20个国家实现销售,累计服务海外客户超200家,2022年海外市场实现收入6,642.37万元。同时,公司积极参加各类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知名度持续提升。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宝博体育。公司将依照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预计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巩固行业优势地位并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和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工作,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地回报投资者,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切实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保证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填补措施,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4、本企业/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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