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博体育第一条 为维护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华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年 9月 29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9,562,556股,公司股票于 2019年 11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人类持续带来健康、美丽、快乐的生命体验——提高生命质量,延长生命长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药品委托生产、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新化学物质生产、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酒制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保健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饮料生产、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化妆品生产、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器械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饲料生产、饲料原料销售、生物饲料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制药专用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眼镜制造、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医用口罩生产、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广告发布、广告制作。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公司前身华熙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将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华熙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1,633,233,549.07元,按约 3.79436:1的折股比例折合发起人股 430,437,444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1,678,24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宝博体育、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和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十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十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十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十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十八)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1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二)至(十七)项的规定宝博体育。
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二)至(十七)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八)项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 67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13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但依本节规定由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的除外。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14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宝博体育、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21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组织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本章程及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 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九) 在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决定下述事项:进行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6、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公司连续 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九)项第 2小条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十) 审议如下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交易金额在 300万28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必要时通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日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可缩短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宝博体育。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及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名,财务总监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至(五)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负责管理人员;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可以对副总经理进行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36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个月至少召开 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5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红利。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的需求。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投项目)。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万元。
公司具体情况已达到前款第(2)项所列标准的,如满足前款第(1)项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也可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分红的基础上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宝博体育,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于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邮寄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邮寄或者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要求予以公告。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均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市值”,指交易前 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